省林业局关于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事项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3 10:58 字体:[]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并颁布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事项为加强事项取消后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为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一)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二)是否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破坏草原植被。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草原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严格实施涉及草原有关法律规定,防止资源流失。

(二)强化草原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三)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涉及征占用草原的,须办理行政许可。

(四)结合“互联网+监管”工作,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

四、监管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错误或者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必要时进行通报。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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