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批复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发布时间: 2014-11-25 17:47 字体:[]
      近期,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联合批复了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原则同意我省《规划》的各项建设内容。建设范围为全省88个县(市、区、特区),实施期为2008—2015年,总投资98.34亿元,其中中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53.95亿元,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7亿元,其余部分由地方自筹(含农民劳务拆抵)解决。
  批复要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和优化项目建设内容。一是要以基本口粮田建设为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缺粮退耕农户的口粮问题;二是农村能源建设要在做好配套“改圈、改厕、改厨”工作的基础上发展沼气,并同时加强节柴灶、薪炭林、太阳能灶的建设;三是生态移民范围要严格限定为退耕农户,并切实落实好生态移民安置的相关建设条件,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四是后续产业发展要做好市场分析、目标定位和产业化配套工程建设,注重发挥规模效益,形成支柱产业。并同时加大劳动力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五是补植补造限定在适于植树种草但因自然灾害导致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较低的土地上。
   批复强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实施,要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责任制。《规划》的实施要做好组织协调,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二是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划》中的各类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三是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四是加强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含量。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中要将科技支撑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五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划》的实施要以人为本,切实把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到广大农民。
  根据批复意见,我省于10月30日向国家5部(委、局)呈报了《贵州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2008年度资金申请计划的请示》。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发改农经[2008]3217号)下达我省2008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投资67439万元,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52.7万亩,投资31621万元;农村能源沼气池建设2.92万口、省柴节煤灶8.08万个、营造薪炭林35455亩,投资8125万元;生态移民2676人,投资1338万元;后续产业发展15038万元,主要用于茶叶、用材林、经济林、退耕农户技术培训等;补植补造226.33万亩,投资113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