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局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11 08:36 字体:[]

贵州省林业局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会议开放,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林业局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等决策类型会议,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根据不同会议类型,分类向社会开放。属决策类型会议的,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属电视电话会议的,通过局门户网站和贵州林业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会议内容。

  第四条 会议主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或议题牵头单位提出上会申请时,应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五条 经批准开放的会议,一般应于会前5 个工作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会议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便捷的方式接受公众列席会议申请。

  第六条 申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会议召开前2 个工作日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5名,由会议承办单位在申请列席的人员中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议题相关性选择确定列席代表,并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具体内容、议程等相关信息发送给获邀列席代表。决策类型会议可一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

  第八条 列席代表应携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并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列席代表具有发言权,对相关事项如有意见、建议,可现场申请发言,现场发言须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5 分钟。相关意见、建议也可于会后1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给承办单位。列席代表对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在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时参考、吸纳,也可转相关单位办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及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列席代表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十二条 电视电话会议通过直播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由会议承办单位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向媒体提供新闻通稿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