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11 08:37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增强林业重大决策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强化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及公众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策。

第三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考核,各承办部门负责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和有利于提高决策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应列为重大决策预公开的事项主要有:

(一)涉及全省林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林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设定依据和领导分工调整及人员变化情况;

(六)涉及林业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大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评先选优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其他按规定应当实施预公开的决策事项。

第六条 对应当实行预公开的事项,可选择通过新闻媒体、固定宣传栏、局门户网站,林业政务新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也可通过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七条 预公开时间根据决策事项紧急程度确定,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预公开过程中应认真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在正式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合理采纳,并及时公布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九条 按照应预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凡未执行预公开制度的重大决策,局办公室一律不予签章印发。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