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11 08:41 字体:[]

省林业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源头管理,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范公文公开流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和考核,公文制作部门应当对公文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三条 省林业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正式印发的公文。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属性: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

依申请公开属性:涉及我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公文。

   不予公开属性: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五条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类公文,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七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局办公室保密审查人员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未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制作部门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八条 对认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正式印发后,公文制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