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
一案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珍稀古木 生态环境侵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被告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花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枣树,薛店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组织、协调新郑市花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移栽枣树共1870棵,涉及面积198.5亩。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枣树存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于2016年5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薛店镇人民政府、花庄村委会等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调查与处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后确认:薛店镇人民政府、花庄村委会违法移栽案涉枣树,导致被移栽枣树大面积死亡,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经咨询专家,依据相关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报告,河南省2016年平均每亩林地的森林生态价值为3644.15元,具体包括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净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农田防护、森林休憩等价值。参照这一数据及案件具体情况,酌定案涉198.5亩枣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为361万余元。
综上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薛店镇人民政府、花庄村委会停止违法移栽或采伐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补种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五倍的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361万余元;在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枣树,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宣判后,薛店镇人民政府、花庄村委会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现场展示移栽致死枣树的时间为一年,维持原审其他判项。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所涉的河南省新郑市是中国红枣之乡,被违法移栽的枣树树龄较长,承载着当地群众的记忆和乡愁。被告未能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建设工程项目违法移栽枣树造成其大面积死亡。
人民法院根据专家意见和相关调查报告,综合考虑林木破坏的范围,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受损森林资源在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合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努力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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