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黄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
一案以案释法
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二、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2-2013年、2017年4-5月期间,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鸿尾乡大模村“际岭”山场占用林地145.08亩,用于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使用。其中被占用林地与福州市鸿尾农场土地证重叠面积为85.77亩。根据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重叠面积85.77亩中,耕地22.21亩、有林地56.99亩、未利用地6.57亩。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恒游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竹岐森林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9日,被告单位承诺向南屿镇政府缴交生态修复款623295元。
【调查与处理】
2012-2013年、2017年4-5月期间,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鸿尾乡大模村“际岭”山场占用林地138.51亩,用于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使用。其中被占用林地与福州市鸿尾农场土地证重叠面积为85.77亩。根据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重叠面积85.77亩中,耕地22.21亩、有林地56.99亩、未利用地6.57亩。被告单位股东有被告人黄恒游、黄某6、黄某4、张某4、张某5、黄某5、张某6等人。涉案期间,公司实行承包经营,2012-2013年10月是由被告人黄恒游和黄某4、张某4等人承包,2016年10月至今,涉案公司由被告人黄恒游和黄某4、张某5等人承包,公司生产经营业务主要由被告人黄恒游负责,且被告人黄恒游系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恒游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竹岐森林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9日,被告单位已向南屿镇政府缴交生态修复款623295元。2018年7月,被告单位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聘请专家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方案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138.51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黄恒游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黄恒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恒游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恒游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与专业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种植指定特色苗木150棵,承诺管护一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所占用农用地并未被水泥等物完全固化,恢复植被比较容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黄恒游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黄恒游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地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5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50%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对林地和农用地进行过度改造,仅作为石料堆放占用,但仍对所居住社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社会危害性,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合本案被告单位福州源顺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恒游积极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主动预交罚金,并取得了相关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黄恒游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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