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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坜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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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坜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坜锋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纠纷案 


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杨坜锋系绵阳市游仙区象杨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绵阳市游仙区象杨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为修建象杨山国学、养老项目以及扩建通往项目点的3条道路,租用了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村、刘家镇龙王沟村、石板镇白马寺村、石板镇大垭村等处的大量林地,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进行挖掘、平整、修路等基础建设,严重损毁被占用的林地植被,并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该项目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6亩,扩建的3条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为65亩。

本案立案前,被告人杨坜锋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在2016年7月26日至8月2日的5次询问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106年8月16日予以立案。

案发后,绵阳市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植被恢复方案,确定恢复被损坏的林地生态资源需造林38.11亩,补种臭椿4653株,总投资为7.79万元。根据该方案确定:造林地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树木名称为臭椿,苗木规格为苗高﹥140cm,根系长度﹥25cm,用工时间456日。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杨坜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坜锋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坜锋非法采伐公益林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杨坜锋应当将所占林地恢复原状,承担补种及管护责任。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非法采伐公益林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事实依旧会导致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仅承担管护责任或承担代为补种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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