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贵州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 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贵州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所属领域: 金融;林业
发文字号: 黔林发〔2021〕21号 成文日期: 2021-10-26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10-26 09:55
废止日期: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贵州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 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

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更好地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拓展公益林经营保护主体的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绿色金融发展。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

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21年10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

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更好地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拓展公益林经营保护主体的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绿色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林权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农村林业资源资产,放大公益林补偿资金融资作用,保护公益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推进我省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公益林补偿收益是指国有、集体、个人公益林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列入保护后,在较长的时期内能通过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和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林权权利人申请,以个人合法、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直接质押或以集体合法、可持续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担保不包括国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由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期内,公益林的管护职责不变,公益林补偿资金仍由权利人领取,权利人通过个人收入进行还款,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补偿金,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权力,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三、工作原则

(一)公平自愿,公正公开。贷款由公益林权属清晰的权利人主动申请,在保证各项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手续齐备的前提下,为权利人提供贷款服务,保证公益林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健全机制,风险可控。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性支持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质押贷款机制。在积极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创新的同时,落实合力分散风险的措施,科学防范金融风险。

(三)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加强林业、财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用足用好财政、信贷、金融相关政策,正确引导公众参与,盘活农村林业资源资产。

(四)创新引领,示范先行。营造开放包容的创新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制度,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形成制度创新良好氛围。

四、工作举措

(一)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核查信息制度

在健全完善公益林分户档案的基础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归属和补偿政策标准为权利人提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核查信息服务。由省林业局制定统一格式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核查信息书样式,主要记载权利人信息、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转让、质押登记等信息。权利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时,县级林业局主管部门可根据金融机构或权利人的需求为权利人提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核查信息书。

(二)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

权利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转让)登记,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内容应包括权利人信息和金融机构信息、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以及在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承诺等材料。为增大贷款额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所有人可通过集中质押方式,委托一名承贷人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承贷人信息和金融机构信息、承贷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集中质押的所有成员在承贷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承诺书等材料。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结清证明》报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三)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方式

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遵循依法合规、市场配置的原则,可采取直接质押贷款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1.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指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为个人的借款人将自有或取得他人授权的他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给金融机构,贷款额度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5以内,具体额度由贷款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2.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林补偿金收入作为担保基金,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提供担保的贷款。借款人以持有合法农村产权(包括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反担保。贷款额度为上年度反担保的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5以内,具体额度由贷款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表决同意,形成书面决议。补偿收益权已按股份到户,但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公益林,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必须经全体股权人签字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还须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投票表决同意。

(四)健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处置机制

积极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流转机制,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根据收益权人的履约承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补偿金,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权力,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贷款偿还责任不得转嫁给政府承担。各级林业部门应确保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长期稳定性,对于确需征占用质押担保的公益林或调整为非公益林的,林业主管部门和借款人应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并及时协商办理补充还款来源和追加担保资产或及时清偿协议。在质押期间,未经金融机构同意权利人不得变更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开户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对于盘活我省农村林业资源资产的深远意义,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形成合力,选取基础条件较为成熟、积极性较高的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顺利推行我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各部门要深入研究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优惠利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机制等政策措施。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特点和质押贷款相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办法、操作流程,简化贷款手续,优惠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宣传册、广播、村民小组会移动媒体等方式,加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参与贷款工作,为推动改革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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