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上线运行和抽查工作的通知
局资源处、科技处、石漠化和草原处、保护地处、动植物处、外合与产业处、防火处、林场种苗处、省世遗办、省种苗站、省营林总站、省检疫站:
根据《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新版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工作的通知》(〔2024〕3号)有关要求,新版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已于6月开始上线运行,为确保“新平台”的正常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平台衔接工作
(一)运行功能衔接
“新平台”自6月10起将正式上线运行,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网址):http://61.243.10.146:9090/。各部门使用新增抽查计划、随机分配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平台公示等功能均在“新平台”上运行。旧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旧平台”)将与“新平台”并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关闭,并行期间,旧平台仅保留进行中的双随机抽查结合录入和公示功能,其他功能不再开放。
(二)用户名和密码
新平台承接了旧平台所有账号,各部门登录“新平台”后使用旧平台的账号进行登录,登录密码默认初始密码为test123@SSJ,请各部门登录“新平台”后及时更改并妥善保管用户密码。
(三)功能调试
请各单位及时登录“新平台”试运行相关功能,有存在用户登录异常、新增抽查计划、抽查任务和双随机抽查功能等方面问题,请及时向局法规改革处反馈,由局法规改革处统一向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二、梳理完善“一单两库”
(一)完善抽查事项清单
“新平台”不再使用旧平台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实施清单库为基础同步获取。按照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抽查事项100%覆盖的工作要求,请各有关部门参照《省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附件1),对《省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重新进行梳理,并于于6月18日前将梳理情况反馈局法规改革处,由局法规改革处统一在“互联网+监管”系统中进行更正。
(二)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
旧平台检查对象相关数据已迁移至“新平台”,各类经营主体动态信息也通过省智慧市监系统同步获取,按月更新。各部门要及时校对“新平台”中检查对象名录库,对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正。
(三)完善检查人员名录库
旧平台检查人员名录库相关数据已迁移至“新平台”,请各部门结合本部门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在“新平台”做好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更新。
三、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一)抽查计划
2024年我局共计划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3 次,涉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林木采伐、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等方面内容,抽查具体内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联络人员、抽查时间等内容详见附件3。
(二)建立抽查任务
各有关部门账号管理员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计划表,在“新平台”中建立抽查任务,并通知被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
(三)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查工作,并在抽查工作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的起草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在20 个工作日内将局领导审批后的检查报告在“新平台”和局门户网站“双随机、一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并报局法规改革处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平台”上线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事中事收监管,认真梳理抽查事项清单,确保做到抽查事项100%全覆盖、非涉密抽查结果向公开100%全覆盖。
(二)严格落实检查责任,被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除需申请回避的情形外,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时完成检查任务,不得拒绝、推诿。
(三)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廉洁自律,不得妨碍被抽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
附件:省林业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计划表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6月17日
省林业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具体内容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 |
责任处室 |
联络人 |
抽查时间 |
1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新办审批事项 |
是否存在施工内容与行政许可内容不一致,存在位置偏移或者超出范围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
企业、个人或单位 |
5% |
1年/次 |
取得行政执法证,且熟悉相关业务的执法人员。 |
保护地处 |
陈秋富 |
10月-12月 |
2 |
审核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情况 |
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情况 |
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人或单位 |
1%-2% |
1年/次 |
取得行政执法证,且熟悉相关业务的执法人员。 |
资源处 |
张芳 |
7月-11月 |
3 |
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情况 |
是否存在非法采伐林木情况 |
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人或单位 |
1%-2% |
1年/次 |
资源处 |
张芳 |
7月-11月 | |
4 |
临时使用林地情况 |
抽查2018-2021年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是否存在超期限使用林地、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等情况 |
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人或单位 |
1%-2% |
1年/次 |
资源处 |
张芳 |
7月-11月 | |
5 |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情况 |
是否存在未经检疫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出省的情况 |
企业、个人或单位 |
0.5% |
1年/次 |
取得行政执法证,且熟悉相关业务的执法人员。 |
造林处、省检疫站 |
蒋仕强 |
7月-9月 |
6 |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
1.造林用苗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2.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对苗木要求情况;3.苗木采购情况;4.苗木验收情况;5.造林小班苗木规格抽检。 |
去冬今春实施财政资金投资或财政资金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实施单位 |
11% |
1次/年 |
省林业局、省林科院省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部分市县熟悉种苗工作人员 |
种苗站 |
陈前 |
4-8月 |
7 |
林木良种及其它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
是否存在林木良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情况。 |
取得我局制发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15% |
1次/年 |
取得行政执法证,且熟悉种苗管理的工作人员。 |
省林场种苗处、种苗站 |
陈阳 |
6-9月 |
8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情况 |
是否存在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场所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做好安全管理措施。 |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
3% |
1次/年 |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
动植物处(站) |
骆畅 |
7-8月 |
9 |
采集、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况 |
是否存在非法采集、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况 |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
3% |
1次/年 |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
动植物处(站) |
骆畅 |
7-8月 |
10 |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 |
是否存在非法认定省级龙头企业情况,企业相关证照是否齐备、成立时间、三年平均销售收入情况、产品产销率、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情况及促进社会就业和农民增收、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等情况. |
取得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 |
2% |
一年抽查一次 |
取得行政执法证,且熟悉业务工作人员。
|
对外合作与产业处 |
黄俊铭 |
6月-11月检查 |
11 |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使用草原 |
查阅资料、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看、提出工作建议、拟定工作对策 |
企业或个人 |
15% |
1次/年 |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
石漠化和草原处 |
周秦 |
6-12月 |
12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1.是否存在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情况 2.施工内容与行政许可内容是否一致。 |
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人或单位 |
1-2% |
1次/年 |
熟悉风景名胜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 |
世遗办 |
聂明佳 |
7-11月 |
13 |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1.是否存在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情况 2.施工内容与行政许可内容是否一致。 |
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人或单位 |
1-2% |
1次/年 |
熟悉风景名胜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 |
世遗办 |
聂明佳 |
7-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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