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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6774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17 10:10: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撤回金沙县佰汇绿色香葱冷链物流园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决定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撤回金沙县佰汇绿色香葱冷链物流园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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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佰汇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提交的《关于撤回原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退还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由贵州省林业局于2018年8月2日审核同意,核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455号)同意金沙县佰汇绿色香葱冷链物流园项目使用毕节市金沙县五龙街道古楼社区集体林地面积1.3977公顷

根据你公司申请,由于该项目受宏观经济下行及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银行对冷链物流类项目风险评估收紧,资金链断裂,决定退出该区域项目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同意撤回金沙县佰汇绿色香葱冷链物流园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455号)

二、行政许可撤回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455号)许可使用的林地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由金沙县林业局报请金沙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使用权人用于林业生产经营。

三、原项目使用林地的地块,金沙县林业局应尽快在林地“一张图”中恢复林地属性,报请毕节市林业局同意后及时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对接调整。

四、请你公司收文后立即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18〕455号)原件交还我局,销毁复印件,并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该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

五、由于项目未开工建设,现场林地植被均未破坏,我局同意退回项目已缴纳的27954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将积极争取协调财政部门予以退回。

六、金沙县林业局对撤回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执行和该林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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