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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08613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9-28 10:26: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撤回金沙县新化风电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决定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撤回金沙县新化风电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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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提交的《金沙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金沙县新化风电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由贵州省林业局于2025年1月20日审核同意,核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毕节010号),同意金沙县新化风电场使用毕节市金沙县集体林地面积9.8768公顷。其中:后山镇2.7871公顷,长坝镇7.0897公顷。

根据你公司申请,由于省能源局以《关于清理贵州省2026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通知》对该项目进行了清理,项目已核销不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同意撤回“金沙县新化风电场”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毕节010号)。

二、行政许可撤回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毕节010号)许可使用的林地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重新按林地进行管理,涉及金沙县林地由金沙县林业局报请金沙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使用权人用于林业生产经营。

三、原项目使用林地的地块,金沙县林业局应尽快在林地“一张图”中恢复林地属性,报请毕节市林业局同意后及时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对接调整。

四、请你公司收文后立即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黔林资地许准〔2025〕毕节010号)原件交还我局,销毁复印件,并不得再从事原许可的内容,不得再以该许可文件为依据办理其他事项。

五、金沙县林业局对撤回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执行和该林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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