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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问答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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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发展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提供制度保障,实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省林业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为方便公众了解掌握相关政策,现对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问:《补偿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的实施,我省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很大改善,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恢复,野生动物和人类活动越来越紧密,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屡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制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机制,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为此,制定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问:《补偿办法》发布实施的目标是什么?

答:有力保障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时,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费的兑现与实施,目标是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及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充分调动当地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问:《补偿办法》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答:我局在前期进行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安徽、湖南、北京、云南、陕西等省的经验做法,起草了《补偿办法(初稿)》,并与2019年8月份组织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论证修订,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6月三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修改完善。2020年11月经省政府办公厅最后修改完善形成《补偿办法》送审稿,通过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由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讨,2021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21年2月正式发布。

问:《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补偿办法》共16条,第一条介绍了立法目的,第二条介绍了陆生野生动物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补偿办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补偿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第五条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补偿经费来源进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时,政府予以补偿和不予补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补偿标准进行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补偿办理程序和补偿经费发放等进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费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则规定《补偿办法》的施行时间。

问:《补偿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总体来看,《全国清单》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服务内容公开化。《补偿办法》将通过贵州省林业局官网及公众号、地方官网及公众号、微博等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可以多种途径对补偿办法进行查询。

二是设定依据合法化。《补偿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对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确保办法设定的合法化以及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三是业务办理标准化。《补偿办法》一一列明了办法适用范围、经费来源、予以补偿和不予补偿的情形、补偿标准、办理程序等具体内容,并统一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社会公众可据此对补偿办理进行评价和监督。

问:《补偿办法》对老百姓最关心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答:《补偿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群众关心关注的诸如补偿申请补偿标准、补偿经费来源“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一是尽可能简化办理手续,从方便群众角度设计办理流程,减少群众跑腿跑路;二是尽可能减少材料,明晰补偿所需材料,无需重复提供共性材料;三是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

问:《补偿办法》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救治费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偿

()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所在上年度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天数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残疾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至10倍。

()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倍。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受伤的,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20%进行补偿造成畜禽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所在县上年度市场价格50%进行补偿

()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损的以受害人实际受损面积计算补偿金;按照核实损害量和所在县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害50%。

()造成合法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

问:《补偿办法》中补偿标准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补偿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制定,但国家层面并未明确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补偿标准。《补偿办法》中的补偿标准参照安徽、北京、陕西、吉林等省的补偿标准并根据我省的财政情况制定。补偿标准的制定鼓励人民群众主动避害,减少与野生动物的接触,保障了人民群众在遭受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损失,也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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