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林业局 | 所属领域: | 林业 |
发文字号: | 黔林护发〔2021〕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2-05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02-05 17:24:52 |
废止日期: |
黔林护发〔2021〕4号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进行补偿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我局制定了《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1.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2.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