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林草行政执法机关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我省林草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子、古树名木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贵阳专员办、贵州省林业局共同制定了《贵州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黔林发〔202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协作机制、附则等内容,共四章二十七条。《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制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由此,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在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性。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自2014年9月启动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已连续7年将“六个严禁”纳入常用态化专项工作,严厉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和惩处了一大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是,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的倾向依然存在,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政府主导的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等非法侵占林地问题仍时有发生,森林资源保护任务依然繁重,发展和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长期以来,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林地查处环节上存在林草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涉林案件证据认定、案件性质认定、案件信息移送共享机制不规范、衔接不畅等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森林公安转隶、基层工作站划归乡镇等机构改革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性和基础性问题较为突出,在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的移送、自然保护地案件向生态环境部门的移送、林草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案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案件三类移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移而不接、接而不查、案件移送后无任何信息反馈、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紧密跟踪案件进度等现象。
因此,制定《办法》十分必要。根据工作安排,省林业局按照有关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草拟了《办法》,为加强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各级林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子、古树名木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和附则等内容,共四章二十七条。主要对林草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林犯罪案件,参加行政执法人数、决定是否移送时限、移送犯罪案件对象、移送时限、移送的主要材料;公安机关受理形式、受理要求及时限、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时限、退回案件理由及时限;林草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有异议的情形及复议处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林业部门;林业部门享有的立案监督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对林业案件移送的过程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裁判结果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等进行明确。
四、强化职责分工及协作配合
《办法》强化了对涉及犯罪案件查处不同部门协调配合、跨部门监督及常态化协作机制。林草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补充调查、执行行政处罚和涉案物品处置,林草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涉林专业性问题咨询林草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对刑事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林草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另行指派、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或单位出具勘验(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健全完善了跨部门监督机制,明确了林草行政执法机关享有立案监督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全过程监督;强化各级林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长效工作机制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总体上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起诉等程序的环环相扣,从而理清了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各自职责,以保障涉林案件能得到合法、依规、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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