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动态调整后<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对《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进行动态调整?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 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适用问题等作出重要调整。为了确保《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林法函〔2023〕54 号)中《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与新《司法解释》更好衔接,我局组织对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问: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主要针对《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涉及“对盗伐林木的处罚”“对滥伐林木的处罚”“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等25项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与新《司法解释》衔接。
问: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林法函〔2023〕54号)中《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林业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问:动态调整后《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失效了没有?
答:本次动态调整仅针对《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林法函〔2023〕54号)中《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林法函〔2023〕54号)未调整的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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