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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国有林场跨区域大力开展 森林经营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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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增加国有森林资源总量的需要。根据贵州省第三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评价结果,全省105个国有林场经营面积542.1万亩,按原计算口径,在全国和周边5省区市中排名靠后。通过大力发展跨区域森林经营,以入股、联营等方式,让国有林场持有集体林地林木份额,以增加国有森林资源总量。

二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的需要。当前,我省正在开展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全省105个国有林场有商品林面积比为39.3%,经营性资源资产总量小且分散。通过大力发展跨区域森林经营,既可以将集体林的商品林集中起来,又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增加国有林场商品林资源比重,有利于国有林场经营活动开展。

三是国有林场自身作用发挥的需要。国有林场作为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实施跨区域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国有林场资金、技术和人力的优势,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提供生态公益服务的作用。

四是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采取国有林场出资金和技术、集体林权所有者流转林地使用权充当股金,收益按比例分成等模式,将零散林地统一集中经营管理,通过林场+农户示范推广以带动企业、专业大户、林农参与到集体林业规模经营中来,促进集体林规模经营,增加林农收入。

五是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全省共有易地扶贫搬迁户43.1万户、192万人,有480万亩林地林木需要盘活。通过实施跨区域森林资源经营将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原居住地森林资源资产盘活,促进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增收,有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权属规范流转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支持国有林场大胆创新,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流转程序,通过承租、入股、合作、托管等方式取得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收益权,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

——坚持平等自愿,利益共享。充分尊重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权利人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利益共享、依法依规开展森林经营实现各方得利

——坚持稳步推进有序发展。易地扶贫搬迁数量较大、基础条件相对较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性较高的区域率先实施跨区域森林经营,逐步推进扩大实施范围,有序规范发展

三、重点解读

(一)关于跨区域的定义。林场现有界定经营范围以外的区域(包括以前已经实施的场外造林)

(二)关于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的林地林木。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无纠纷且四至界线清楚的林地,严格杜绝借发展跨区域经营的名义,任意扩大争议林地面积,增加林权纠纷问题。

(三)关于经营模式。主要有股份合作、联合经营、林地经营权租赁、托管4种经营模式。

(四)关于资金保障。除各项林业资金支持外,支持各国有林场与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合作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项目,拓宽资金渠道。

)关于森林经营。采取国有+集体形式,带动林农等集体林经营主体参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完成扩大国有森林资源总量、提升国有和集体森林质量、提高国有林场效益、增加林区群众收入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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