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林场跨区域大力开展森林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林业局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黔林发[2024]11号 成文日期: 2024-12-26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12-26 12:00:50
废止日期: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林场跨区域大力开展森林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站中心,省国有扎佐林场、省国有龙里林场、省林科院:

《贵州省国有林场跨区域大力开展森林经营指导意见》已经省林业局党组2024年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林业局林场种苗处。

         贵州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国有林场跨区域

大力开展森林经营指导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创新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机制,扩大经营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总量,现就我省国有林场跨区域大力开展森林经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扩大国有森林资源总量提升国有和集体森林质量、提高国有林场增加林区群众收入为总目标,以培育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中长期工业原料林以及大径级和珍贵木材等森林资源为重点,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国有林场与集体林权权利人依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式,开展跨区森林经营,实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进一步增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提升集体林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到2025年,开展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的4个国有林场跨区域森林经营总面积新增1万亩以上初步建立国有林场跨区域森林经营机制到2035年,全省国有林场场外造林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国有林场跨区域森林经营机制基本健全。

经营模式

股份合作模式。集体林权权利人以林地林木作价入股,国有林场以资金技术管理入股,由国有林场组织经营,所得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

联合经营模式。国有林场与集体林权权利人对集体林地林木实行联合经营,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各方权益,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林地经营权租赁模式。集体林权权利人将承包经营林地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国有林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明确租金及兑现方式

托管式。集体林权权利人将林地林木托管给国有林场代为经营、管护,并按照约定方式确定收益分配

工作要求

明确森林类别和权属界线。集体林权权利人提供合作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的林地必须为可以营造用材林的林地,森林类别必须为商品林,林地的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无纠纷且四至界线清楚。

明确合作内容。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权利人必须签订跨区域森林经营合作合同或协议,约定经营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等内容双方约定经营期限至少是用材林一个轮伐期以上,一般不少于20年。经营期内相关事宜由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权利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规范工作流程。国有林场跨区域森林经营任务完成量同时作为地方对应任务完成量,实行“落地上图”管理国有林场与集体林权权利人协商并确定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意愿林地后,由国有林场组织力量进行实地勘察和查验相关资料。意愿林地所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组协助下国有林场与集体林权权利人对合作事项及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式六份并附上相关附件报相关村、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国有林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所有者全力配合。

明确生产经营措施。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结合林场发展需要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由国有林场依据林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使用良种壮苗,大力营造木本油料林、速生丰产林。鼓励发展优良乡土珍贵用材树种采取森林抚育、补植补造、人工造林等措施,促进林木快速生长。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收益。

四、政策措施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允许国有林场作为跨区域森林经营项目的项目主体和施工主体,发挥预算内投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补助资金等引领作用,支持国有林场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工作

积极鼓励金融资金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资金社会资本投入国有林场跨区域森林经营同等享受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和贴息贷款政策。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国有林场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将国有林场跨区域森林经营的林木林地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服务范围。

单独编制采伐限额。跨区域森林经营的森林,由国有林场统一负责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跨区域森林经营所需年采伐限额,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加强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跨区域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编制审查,依法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重点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跨区域森林经营连片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将其所需管护用房、林区道路、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先纳入相应的专项规划,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可向合作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

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各国有林场要加强对跨区域森林经营工作的领导,全力争取集体林权权利人所属县乡党委政府村集体跨区域森林经营工作的重视支持,调动参与跨区域森林经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研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法、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明确各方工作职责,相互密切配合,形成推动跨区域森林经营的合力。加强对国有林场跨区域森林经营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森林经营技术和模式。

保障合法权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跨区域森林经营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对已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要保持稳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避免因纠纷造成经济损失,保障权利人权益。

加强宣传引导。地各有关国有林场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积极总结宣传本地跨区域森林经营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及重要意义等,引导全社会理解和支持为国有林场开展跨区域森林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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