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5-06-05 15:00 字体:[]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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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编制本辖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25〕64 号)(详见附件)要求,为认真做好我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下简称“编限”)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天然林保护修复等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促进节约利用。落实自然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依法实施森林年采伐限额管理,科学编制、合理使用采伐限额,提高森林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实施分类经营。积极推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引导公益林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促进商品林自主经营,着力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和效益。

支持改革发展。充分考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林木采伐管理政策,调动森林经营积极性,激发林业产业发展活力。

(二)编限范围

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应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采伐等,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三)编限单位

1.国有林经营单位。国有林原则上以国有林场为单位编限。

2.集体林经营单位集体林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编限。达到一定规模(参照《贵州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中的相关规模要求)、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的集体林经营主体可单独编限,并在县域采伐限额中单列。

3.其他国有单位。非林业系统国有林编限单位(铁路、矿山、农场等)可纳入其他国有编限。

4.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区域。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作为编限单位。

5.跨行政区域经营单位。县级行政区域的省属、市属森林经营单位可单独编限

、主要任务

(一)森林资源数据核实

以省级下发的2024年的森林资源数据为基础,为真实体现森林资源现状,需要修正数据的县(市、区),可提供补充调查的数据、森林经营档案数据、区域加密固定监测样地数据或其他已有成果等作为支撑依据予以修正。   

(二)净生长量测算

根据核实后的森林资源数据确定净生长率,测算统计各编限单位森林类别、起源的年净生长量,对测算结果的合理性开展评估。

(三)强化与森林经营方案的衔接

根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各集体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经营方案或生产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森林可持续经营任务、各类生态建设工程实施等对采伐限额的需求,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按照采伐类型细化测算。

(四)“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

以编限单位为单元,科学测算“十五五”期间森林合理年伐量。按照基本原则,结合我省林木采伐管理相关要求,开展“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三、职责分工

森林资源数据核实、净生长量测算、强化与森林经营方案的衔接、“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等由贵州省林业局资源处(天保中心)统一组织,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限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按照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编限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编限工作。

(一)省林业局。由局资源处(天保中心)统筹负责全省“编限”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审定省级编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省级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工作,督促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审核论证编限成果,并按程序上报。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编限工作的技术支撑,制定省级编制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与咨询等工作负责提供编限工作的基础数据以及森林蓄积年净生长量等指标,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森林资源增长目标等,对各编限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校正等;负责全数据汇总平衡,编制全编限成果等负责完成省林业局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市(州)林业局。负责辖区内“编限”工作的组织管理、进度督促、质量控制、部门协调等;审查论证所辖国有林场及各县属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成果,核定合理年伐量;审查论证、平衡辖区各县(市、区、特区)及市本级的编限结果,并按程序上报省林业局。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编限”的组织管理、进度督促、部门协调等;负责组织开展县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积极鼓励集体林经营组织等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组织开展审查论证工作,核定合理年伐量;根据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提供的森林资源数据,核实辖区的森林资源数据,按程序报送核实结果;结合森林经营方案或生产实际需要细化采伐限额指标,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编制等工作;做好进度调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工作。

(六)其他独立编限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的编限工作,按要求报送成果材料。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5年5月30日前。省林业局组织开展相关编限工作培训;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收集、汇总与编制采伐限额有关的最新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数据库、采伐台账等基础资料。

(二)2025年6月15日前。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根据最新的林草湿荒综合监测森林资源数据统计各县森林资源数据,制定测算工作方案,初步测算各县(市、区、特区)、各直属国有林场年采伐量等,提出“十五五”采伐限额等建议指标。由省林业局资源处(天保中心)将各县森林资源数据、初步测算的年采伐量、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等下发到各编限单位征求意见。

(三)2025年6月20日前。各编限单位根据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现状,核定省级下发的森林资源数据、初步测算的年采伐量、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根据本编县单位的实际,对初步测算的年采伐量、核实采伐限额建议指标进行确定或修订,并结合“十五五”期间的采伐需求(根据森林经营及生产计划),分森林类别、森林起源,按照采伐类型细化测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改造采伐、其他采伐的限额;将核实意见、细化后的采伐需求,经单位签章后,按程序报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审核,如上报结果与省级下发的不相符,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2025年6月30日前。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根据各编限单位反馈意见,对各编限单位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指标进行修正后,再次下发给各编限单位进行核实确认。

(五)2025年7月5日前。各编限单位对下发的数据核实后,按程序签章上报。

(六)2025年7月25日前。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对各编限单位上报的采伐限额建议指标进行审核、平衡、汇总后,按要求编制完成全省“十五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成果,由省林业局资源处(天保中心)会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

(七)2025年7月30日前。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全省“十五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成果后,由省林业局按程序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八)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并上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备案。

、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将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采伐限额编制作为落实《森林法》的法定职责,将林业经营主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作为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天然林保护修复等政策规定,认真学习领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等精神,按照《贵州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管局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合规抓好编制工作。各编限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和信息共享,做好质量控制,高效完成“十五五”编限工作。

(二)压紧压实责任,加强进度控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编限单位要强化统筹调度,责任到人,倒排工期,按“工作进度安排”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工作,杜绝敷衍了事、拖延滞后、数据错漏等情况发生。

(三)加强评估工作,确保编限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十四五”森林采伐执行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统筹考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等需求,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结合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林草生态工程建设等需要,按照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指南》要求,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强化与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对接与联系,科学测算、合理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更好地保障森林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四)提升保密意识,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按照“谁管业务,谁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强化指导监管,保障数据安全。各级要明确专人负责数据处理、储存、应用,对于涉密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措施,禁止通过网络、非涉密设备传输涉密数据。因违规使用涉密数据,导致涉密数据被解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树牢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十五五”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均涉及外业工作,务必提高认识,做好安全教育引导,落实安全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编限业务与技术咨询联系人

业务咨询联系人:省林业局资源处(天保中心)采伐科科长,郭艳菲;联系电话:0851-86578165。

技术咨询联系人: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工程师,冷熹鸣;联系电话:18275567856。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