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 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林业局 | 所属领域: | 林业 |
发文字号: | 黔林造发〔2021〕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18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06-18 11:15 |
废止日期: |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以及《国家林业和草业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并经省林业局2021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附件1: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docx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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