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林业局关于对画眉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实行标识管理的通知(废止)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林业局 | 所属领域: | 林业 |
发文字号: | 黔林发〔2022〕17 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施行日期: | 2022-12-29 15:25 |
废止日期: |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2021年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鹩哥、红胁绣眼鸟等传统笼养鸟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依法有效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画眉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实行标识管理,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标识管理范围
2021年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布前,个人已经笼养的画眉等野生鸟类,原则上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在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摸底登记的基础上,统一实行标识管理。标识脚环由省林业局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和发展中心统一定制,以市州林业局为单位统一领取发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标识佩戴和信息档案录入统计等工作。
二、落实保护监管责任
要切实履行属地保护监管职责,在鸟类栖息地和主要迁徙通道加强巡护值守,彻底清理各类鸟网、套夹、毒饵等非法猎捕工具。要全面清查辖区内鸟类人工繁育场所,逐一核实繁育资质、种类、来源和数量等,督促限期完善人工繁育许可手续,对非法繁育活动坚决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结合“清风行动”“网盾行动”等,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执法,严厉打击野外偷捕、非法经营和利用画眉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行为,大力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鼓励人工繁育研究
对画眉等我省群众有传统养殖习惯的鸟类,在加强野外种群保护、打击违法经营利用的同时,按照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机构以及企业、农村致富能手积极开展以非食用性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研究,指导办理法定手续,做好有关鸟类个体标识和信息登记,以实现人工繁育活动规范化。
四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张贴公告、推送短信、媒体宣传等形式,将画眉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实行标识管理要求广而告之,按照摸底登记、建立档案、佩戴标识、信息上报的步骤稳步推进,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登记标识时间截止2023年6月底。请各市(自治州)林业局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画眉等标识管理信息统计表》(附件2)收集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
联系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周勇;电话:0851-86575417
邮 箱:gzysdzwbh@126.com。
附件:1.1画眉等标记个体信息档案.xlsx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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