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 | 所属领域: | 林业 |
发文字号: | 黔林发〔20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6-25 08:43:25 |
废止日期: |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政府与国际竹藤组织共同发布“以竹代塑”倡议和《加快“以竹代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拓宽我省“以竹代塑”应用场景。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贵州省“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贵州省林业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1.此件公开发布;
2.联系人:陈应福;联系电话:0851-86570551)
贵州省“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时关于“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努力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中国政府与国际竹藤组织共同发起的“以竹代塑”倡议,切实推进打造“以竹代塑”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以竹代塑”产业新质生产力,加快建立现代林业产业体系,根据《贵州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林业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以竹代塑”发展规划(2024—2030年)>通知》(黔林函〔2024〕8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来源于省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专班经费等,依据《贵州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专班经费管理办法》(黔财农〔2024〕108号)等文件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奖补对象和范围(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
1.生产类主体:研发、生产、销售以竹材为主要原料,用于替代塑料制品的各类产品的竹加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办公用品:竹质会议座牌、文件夹、笔筒、竹键盘等;
(2)包装材料:纸浆模塑竹酒类包材、竹纤维食品容器、竹制快递包装、手提袋(含垃圾袋)等;
(3)农用物资:竹粉可降解农用地膜、竹制育苗盘、竹编农具等;
(4)日用品:四小件(竹牙刷、竹毛巾、竹梳、竹拖鞋);六小件(竹刀、竹叉、竹勺、竹盘、竹杯、竹吸管)等;
(5)生活用品:竹制家居用品(收纳盒、衣架)、竹纤维纺织品、竹制清洁工具等;
(6)其他创新产品:竹基复合材料制品、竹材建筑模板等新型代塑产品。
2.推广类主体:开展“以竹代塑”产品展销、宣传推广的加工企业、市场经营主体。
第四条 奖补标准
(一)生产环节
1.产品研发补贴
鼓励“以竹代塑”加工生产企业研发、设计务实管用的“以竹代塑”新型实用产品。(1)对一年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专利权所有方每项2万元奖补。(2)对企业一年内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高校、科研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所有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所有方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奖补。
2.设备购置补贴
一年内新引进或技改后生产“以竹代塑”产品且申报时仍正常运转的竹加工企业,按生产线终端设备(含模具)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申报上限为20万元。
3.生产销售补贴
鼓励竹加工企业生产销售“以竹代塑”产品,按企业年度“以竹代塑”产品销售金额(合同、发票、出库单、入账记录综合判定)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申报上限为20万元。
(二)推广环节
1.“以竹代塑”产品线上展示展销。鼓励竹加工生产企业入驻省政府乐采云乐购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展示销售,上架“以竹代塑”产品线上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按销售金额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申报上限为20万元。
2.开展线下推广活动。线下(参展)推广活动分为集中组织活动、一般参与活动两类,其中集中组织活动由牵头组织单位统一申报,集中参与对象不少于10家且被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奖补;一般参与活动的,由参与企业自行申报,所参与的活动被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给予1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流程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计算标准从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30日,7月10日前“以竹代塑”产品生产企业或市场经营主体等向属地县(市、区)林业局提交材料,逾期未申报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县级林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现场核查,报市(州)林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二)市(州)林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省林业局。
第六条 核准流程
省林业局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编〔2021〕5号)相关规定,委托审计、造价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确定奖补资金规模,结合各市(州)推荐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比例,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在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林业局按程序纳入预算安排和兑付奖补资金。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提供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同一申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生产环节奖补与推广环节奖补,同一生产线仅可申报一个年度设备购置补贴。
第八条 经核实汇总,申请奖补资金总额未超过当年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的,则全额发放;如超过奖补资金总预算的,则按比例折合奖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监督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奖补资金拨付情况应及时向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报备。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应作为奖补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奖补对象应保证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真实性,不得通过弄虚作假、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申报主体在申报和使用奖补资金中存在伪造材料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供有关方面查询使用,形成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
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向上级报送的有关材料,本级应同时留存,且保留时间不少于10年。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因政策变化、上级管理要求和“以竹代塑”工作实际等需要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提供材料清单
2.奖补申请(参考)
3.奖补资金汇总单
4.佐证材料(参考)
附件1
申报提供材料清单
类型 |
提供资料 | |
生产环节 |
设备购置补贴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购置合同、记账凭证及附件(设备验收资料、银行回单及发票)、安装照片、信用承诺书、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一年12月及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
生产销售补贴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合同及清单、收款凭证、销售发票、出库单、销售汇总表、信用承诺书、完税证明、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一年12月及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 |
产品研发补贴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专利或发明证书、信用承诺书、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一年12月及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 |
推广环节 |
线上展示展销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线产品清单及销售额明细表、资金入账证明、记账凭证及附件(出库单、销售发票)、完税证明、线上展示销售截图、信用承诺书、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一年12月及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
线下推广活动 |
奖补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展合同及有关费用凭证、现场推广情况(照片)、信用承诺书、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一年12月及最近一期增值税申报表、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
附件2
奖补申请(参考)
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贵州省“以竹代塑”应用推广奖补办法(试行)》,经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申请拨付奖补金额XX万元,详见奖补资金汇总单。
特此申请。
附件:材料清单
初审单位:XXXX(单位盖章)
202X年XX月XX日
附件3
奖补资金汇总单
主管单位(签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全称 |
依据条款 |
单位支付总额(万元) |
奖补 比例 |
奖补金额(万元)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合计 |
|
注:贵州省林业局将按照该汇总单账号支付相应奖补资金。
附件4
佐证材料(参考)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材料清单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备注:1.材料内容可按照实际填写;
2.相关佐证材料须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贵州省林业局办公室2025年6月25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