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机关: 省林业局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黔林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08-1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8-19 08:35
废止日期: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以下简称国储林)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高质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国储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以及中长期战略储备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等森林。

国储林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生态富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中央资金或金融贷款开展建设,禁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参与国储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细则适用于我省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范围和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平台),按照国储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建设国储林项目监督管理国储林项目除符合本细则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范围和内容

国储林建设范围应当选择自然条件适宜、立地条件良好的商品林地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建设国储林

国储林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经营活动,具体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规定执行。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执行

国储林建设树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国储林树种目录要求,鼓励培育优良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要求使用良种及优良种源区的良种壮苗。

职责分工

省林业局负责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排编制省国储林建设规划或方案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国储林建设实施,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审查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立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省管理平台),建立调度机制,动态掌握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组织建设质量省级复查履行全省国储林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州)林业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储林项目申报和建设,指导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入库资料。审核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批项目年度作业设计调度要求动态掌握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建立批后监管制度,督促问题整改,履行本区国储林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设主体签订林权流转合同,审核项目用地合规性,组织开展建设质量年度复查调度要求上报本辖区项目建设进度,动态掌握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履行本辖区国储林建设行业监管责任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监管,对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来源、林权流转、资金使用、作业设计、施工建设、信息填报、变更调整、落地上图、年度自查、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主体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督促建设主体按要求落地上图,督促建设主体开展建设过程自查验收、年度自查验收、竣工验收,督促问题整改,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是指对国储林建设主体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建设主体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即为监管责任人。

第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为国储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开展评估审查,办理项目贷款业务,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自主完成项目授信评审、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具体申报和实施,应当建立国储林建设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填报入库资料,流转林地林木,签订林地、林木流转合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施工,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过程自查验收、年度施工全面自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及时在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更新项目建设信息;按要求完成建设成果落地上图依法接受监管和审计,对项目建设质量、资金规范使用和生产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国储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作业设计等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咨询业务,对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组织实施

十六 省林业局建立全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平台,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审年度作业设计、施工管理、评估验收、统计分析以及更新项目信息

市(州)林业局依据国家和省国储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区域林业资源,以市(州)为地理单元,以培育工业原料林、大径级用材林为重点,指导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主体应按照市(州)林业局的要求,摸清建设范围内森林资源现状,确保林权明晰,建设对象满足国储林建设条件按照《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细则》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林经营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林权流转期限、贷款期限、项目运营期限应当合理匹配

十九市(州)林业局和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用地会审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对项目建设拟使用的林地进行合规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州)林业局指导建设主体在全省管理平台中填报入库资料,上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核意见。

省林业局建立国储林建设省级专家库,组织专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规范性、项目投资和收益可行性等。

二十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省林业局通过全省管理平台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用地合规性审核意见等资料推送到国家管理平台,纳入国储林项目库备案,作为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的储备项目。

二十一市(州)林业局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已纳入国储林项目库的项目,指导建设主体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完成立项程序。

二十二金融贷款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融资申请相关资料,由金融机构按照内部规定对项目融资申请自主评估决策,项目授信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建设主体将项目总投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建设期、建设内容等情况录入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及时更新项目进度信息

第二十  建设主体按照《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办法》《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办法》《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贵州省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林权流转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流转形式、支付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规模、林地林木评估办法及流转标准合同签订、公示公告等内容逐级报省林业局,抄送贷款银行

第二十  建设主体当按照林权流转方案要求履行流转程序,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依法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手续。不得违背林权权利人意愿强行流转林地林木。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实施国储林建设。

二十建设主体应组织编制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编制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林权流转情况,现地开展小班区划调查,经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工作年度作业设计编制应当达到《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规定的深度要求。

年度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年度作业设计包括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单体设计的,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论证年度作业设计包含集约人工林栽培内容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用地会审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用地会审,正式反馈会审意见。

年度作业设计论证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得以函询、传阅、出具论证意见或其他形式替代。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外业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得组织论证,经专家现地踏勘判定外业调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

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产业及基础设施单体设计),由建设主体逐级上报市(州)林业局批复实施经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营造林小班应当全部落地上图,录入全省管理平台

二十九经审批的年度作业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建设主体当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坡度小25度、立地条件好或林分生长潜力大、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林地,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示范基地建设指南》要求建设储林示范基地

三十一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主体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营造林工程、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进行招投标。营造林施工监理单位业务范围应包含营造林工程监理,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按照相关行业监理要求执行。

三十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规模、范围、内容、措施、投资、进度等要求组织施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十  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主体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营造林小班矢量数据库,按照《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自查验收合格的上一年度营造林建设小班在全省管理平台落地上图,省林业局复查合格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十  项目资金实行实贷实付和末端支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储林项目合同约定和内部规定支付贷款资金,凭符合要求的监理资料、商务合同及自查验收结果支付。林权流转费应当依据林权流转合同的约定和流转花名册末端支付到林权权利人;工程款应当依据工程实物量支付,如确需用于支付预付资金的,应当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并审慎监管预付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确保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使用、确保项目资金支付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

三十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有效性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偿还、监督等各环节管理要求。利用中央资金建设的国储林项目实行分账管理,按照中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十项目建设期限届满,建设主体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核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产核算报告、审核报告等文件,按程序逐级上报省林业金融机构

三十七项目建设期内,因客观条件变化或者根据市(州)林业局建议、省林业局复查结果和金融机构检查结果,需调整建设的项目,建设主体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经过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金融机构书面同意或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金融机构规定和程序履行信贷变更相关手续后,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变更国家管理平台的相关项目信息。

三十八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储林项目,由建设主体拟定项目停建方案报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会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部门议定后,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商认定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将项目从国家管理平台中剔除。建设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和金融机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停建手续,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三十九《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实施的国储林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建设期、建设管理人员、森林资源现状、建设资金来源、财务收支平衡、林权流转、建设面积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对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规范性、项目投资和收益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提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的初步意见。终止的项目需建设主体拟定后续处置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结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决定项目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对决定继续实施或者调整的项目,由省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录入国家管理平台。

监督管理

四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主体在国家和全省管理平台中及时填报、更新、共享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并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等方式,动态掌握本辖区内国储林项目建设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踏查、复查验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项目日常监督。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若发现建设范围和条件不符合要求、资金支付进度与工程实物量不匹配、建设进度明显不及预期等问题的,应当立即组织查实督促整改。必要时,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建设主体开展审计,确保项目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建设

四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贷后检查,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贷后检查结果同步抄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加强风险预警防控。

四十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定期对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施工,需要调整变更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准确等重点环节和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督促建设主体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质量评价办法》等规定,建设成果开展全面自查验收建立建设成果数据库,编制年度自查验收报告,自查验收落地上图成果录入全省管理平台,年度自查验收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逐级报送省林业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全省管理平台中不低于5%的项目建设面积开展建设质量复查编制项目建设质量年度复查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逐级报送省林业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省林业局根据项目年度自查验收建设质量复查结果,不低于2%的建设面积组织年度建设质量省级复查,编制年度建设质量复查报告,于次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步抄送金融机构。省级建设质量复查结果可作为动态调整各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四十项目建设资金中属于中央资金部分的,资金预算、申请、下拨、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按中央资金有关制度执行,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稽查等部门监督检查。

四十七建设主体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配合金融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收入统一归集监管的账户监管机制,按照金融机构要求进行项目收入账户监管。项目建设全部收入应全额进入建设主体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监管账户。

四十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项目资金,用于偿还其他贷款;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与国储林建设无关的建设内容;严禁以国储林项目名义实施其他项目建设;严禁将已足额投资实施或者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再次包装纳入国储林建设。如发现上述问题,由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责令建设主体整改,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相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四十九支持开展国储林特色保险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化生态环保基金支持范围。对省级复查结果为好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高于3%,贷款贴息补助由省林业局按规定和程序统筹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予以一定支持。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五十建设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林权流转等手续后,取得的相关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等受法律保护。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国储林资源,应当根据国家需要服从统一调配使用

五十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国储林采伐指标支持建设主体按照规范独立编制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国储林采伐限额按照经营方案测算的年度采伐量单列。

五十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建设主体应当加强林区道路、防火设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蓄水池、管护用房、信息化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主体立足资源优势,发展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特色林业等配套产业增强运营能力。支持探索国储林碳汇(碳票)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模式利用碳汇(碳票)收益增强项目运营能力

五十三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储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建设与管理典型案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推进国储林可持续发展。

附则

五十四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本细则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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