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3-2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
监测除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控批示精神,以及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治理体系,切实保护生物安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要求,我局对《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黔林防函〔2020〕2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贵州省林业局
2022年3月21日
贵州省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除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批示精神,保护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以及国家、省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预防、监测、除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和除治实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松材线虫病疫情预防和除治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疫情监测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对辖区内的松林开展日常监测、秋季普查及预防工作。
第五条 日常监测以小班为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每月开展一次。按照县级管区域、乡镇管片区、村寨护林人员管山头的巡查方式开展日常监测,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报告松树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及时取样鉴定,记录有关数据(附表1),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日常监测情况报送至市(州)(附表2),市(州)汇总后,23日前上报至省林业局。
第六条 秋季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调查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9-10月。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的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取样数量、取样方法等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及《松材线虫普查监测技术规程》(GB/T 23478-2009)执行,填写调查表和检测记录表(附表3、附表4)。
第七条 日常监测或秋季普查发现疫情,要查清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枯死松树数量、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示意图和疫情小班详图。各地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实现精细化、可视化管理。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监测普查的取样、镜检和发生疫情的相关统计数据(附表5-7),每年汇总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每年10月31日后产生的数据统计到下一年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结果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秋季普查结果报省林业局,同时抄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普查结果一并统计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报告及附表上报省林业局。
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普查结果。
第九条 非疫区县在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中无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枯死松树按自然死亡清理,可按非疫木进行清理或利用。
第十条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期开展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省林业局每年开展普查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按照《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1)。
第三章 松材线虫鉴定和疫情确认
第十一条 松材线虫鉴定采用形态鉴定与分子鉴定相结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鉴定。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送检的可疑样品进行复检。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对市(州)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送检的样品进行复检或确认。松材线虫分离、培养、检测鉴定的具体方法按照《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规程》(GB/T23476-2009)进行。
日常监测和秋季普查的样品需保存半年,以便复核。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区、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首次发生疫情由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确认。
疫区县(市、区、特区)新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办)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新发生疫情的工区(分场)由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指定鉴定机构确认。
疫情乡(镇、街道办)新发疫情小班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疫情工区(分场)新发疫情小班,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样品送检登记制度。疑似松材线虫样品送检,须填写《样品送检单》(附表8),《样品送检单》一式二份,送样单位和收样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受省林业局委派,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到各地取样鉴定。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经初步鉴定发现需要确认的疑似样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送至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或省林业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或确认,出具鉴定报告(附表9),并将结果同时报省林业局。
第十五条 经鉴定确认新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疫区之前,其疫情除治、疫木采伐、运输、加工等管理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规定开展。
第四章 疫情报告
第十六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月24日前,通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向省林业局上报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经鉴定确认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病死松树数量等情况同时报告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录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并以松林小班为单位实时更新工作动态和疫情数据。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林业局。
经鉴定确认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林业局。
第十八条 首次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发出疫情通报。
第五章 疫情除治
第十九条 疫情除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和相关部门除治疫情。
第二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成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召开防治工作会议,部署乡镇和相关部门的除治任务,落实除治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的要求,以清理病死(濒死、枯死)松树为核心,以疫木源头管控为根本,以媒介昆虫防治、打孔注药等为辅助的综合防治策略,组织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疫区县应当根据防治方案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将防治范围、面积、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量落实到小班,并绘制疫情发生分布图、施工作业图表和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疫情集中除治过程中,做好疫木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对采伐、锯材集材、转运(运输)、焚烧(加工)等各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疫情小班及周边不留疫木、枝桠,确保疫木不流失,填写疫木采伐监管、运输监管、烧毁监管台账(附表10-1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疫木除治的技术指导和监管。
集中除治后,又发现零星死亡松树,已将“即死即清”编入年度防治方案的疫区,可以开展即死即清,要严格按照先取样鉴定,再清理焚烧的原则,弄清松树死亡原因,建立专项台账,以小班为单位,明确记载枯死松树数量、清理方式、清理地点、监管人员、清理人员,作为全年疫情发生防治情况数据。制定有效监管及清理方案,严防疫木处理不彻底或流失。开展即死即清的疫区县每月20日前将即死即清情况报送至市(州)(附表13),市(州)汇总后,23日前上报至省林业局。
各疫区应积极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采集并上报疫木除治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疫区县(市、区)要全面从严管理疫木,加大对非法捡拾、挖掘、存放、采伐、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调入松木质包装材料的复检力度,积极开展检疫执法,规范疫区检疫调运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每年疫情集中除治结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除治总结。在除治总结中,对除治面积和除治株数的统计要分别按照疫点乡镇和非疫点乡镇、疫点乡镇的疫情小班和非疫情小班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疫情除治结束后,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国家督查的要求,采取现场和内业相结合的查定方式开展防治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及时整改,确保除治质量和防治成效,评估办法按照《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2)。
第六章 疫区撤销
第二十七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撤销疫区:
(一)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对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其间,省林业局将进行抽样调查,确保疫情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疫区或者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第二十八条 需撤销的疫区由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省林业局组织专家查定通过后,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需撤销的疫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需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第七章 督办问责
第三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力以及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等情形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林生发〔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督办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贵州省松材线虫病普查质量评估办法
2.贵州省松材线虫病除治质量评估办法
3.枯死松树日常监测表
4.枯死松树日常监测统计表
5.枯死松树小班调查表
6.松材线虫病样品检测记录表
7.松材线虫病普查小班统计表
8.松材线虫病普查结果统计表
9.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统计表
10.松材线虫病样品送检单
11.松材线虫病检验鉴定报告
12.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采伐监管台账
13.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运输监管台账
14.松材线虫病疫木(枯死松树)烧毁监管台账
15.松材线虫病疫木即死即清信息月报表